依照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」規定,申請設置報關業,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,專責報關人員需經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」及格,取得證書。
所稱報關業,指經營受託辦理進、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。
因此辦理貨物進、出口通關納稅手續的貨物承攬業兼營代理報關業者、報關行等單位,均需依規定聘用具有經過「專門職位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」及格領有及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報關工作。
沒有聘用專責報關人員不能辦理進、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。
(1)關務及報關英文
(2)一般英文
(1)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
(2)海關緝私條例、懲治走私條例
(3)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
(4)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
(1)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
(2)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
(3)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
(4)海關徵收規費規則
4.稅則概要
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、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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